離婚配偶請求權
請求權資格條件
- 配偶雙方為公、教及政務人員或另一方為「無工作者」
- 婚姻關係應至少2年。
分配額度
-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
- 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/2計算
- 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,得聲請由法院裁定
排除對象
- 傷病命令退休或107年7月1日前已退休者,不適用
- 107年7月1日前已離婚者,不適用
- 離婚配偶有退撫法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
請求權限制與時效
-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
- 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逾5年者,亦同
注意!離婚配偶請求權時效應於「離婚」事實起算!並檢據申請由該配偶退休之審定機關列管。
發給方式
- 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
- 協議不成,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(代發之意);之後再由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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