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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權益

    年終慰問金

    年終慰問金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(伍)軍公教人員為原則

    發給對象
    • 按月支(兼)領退休金在2.8萬元以下者,兼領者以其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。
    • 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失能之退休(伍)軍公教人員。
    • 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人員之領卹遺族。

    三節慰問金

    發給對象:
    • 退休公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在2萬8千元以下者。兼領月退休金者,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。
    • 因公失能之退休公教人員。
    • 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。
    •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因公失能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。
    • 給卹期間之撫卹遺族(含延長領卹期間)。
    • 符合原發放條件退職職工(含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、清潔隊員、駐衛警等)。
    另各機關得考量財政、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 因素,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,再予從嚴規定。

    子女教育補助費

    支給條件
    • 支領月退休金在2萬8千元以下者。兼領月退休金者,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。
    • 因公失能者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(兼)領月退休金者(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)
    • 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,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(兼)領月退休金者(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)
    • 領有年撫卹金之遺族(支領2分之1)
    退休時「未具工作能力」:

    「退休生效當時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

    1.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,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證明。
    2.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。
    3. 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證明。
    4. 因疾病傷害,連續請假逾 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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