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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權益

    辦理專戶注意事項

    1. 退撫給與一律以金融機構帳戶入帳,有特殊需求者者,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。
    2. 按舊制及新制年資,由退休人員「視需要」分別開立(「未強制」開立)。
    3. 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
    4. 自退撫給與專戶內提領或匯出之金額,不受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保障。
    5. 退休人員或遺族不得自行匯入任何款額至退撫給與專戶內,但得自由提領或匯出
    6. 如有冒領或溢領退撫給與者,其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書面通知開戶銀行,逕自退撫給與專戶扣款,覈實收回冒領或溢領之金額。

    退撫給與專戶辦理流程(已退人員)

    1.填具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送基管局及服務機關
    2.檢附基管局回函或發放機關開立之證明書、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及應附證件至銀行開立帳戶
    3. 專戶存摺影本通知發放機關(基管局應另附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)
    4.發放機關自次期起按月存入專戶
    1. 專戶金融機構:
      • 新制退休金:台灣銀行、合作金庫、第一銀行
      • 舊制退休金:高雄銀行(高雄市)
    2. 辦專戶開戶應親自臨櫃辦理;惟如因受傷或疾病,致行動困難而不能親自開戶者,得經發放機關覈實出具證明,由領受人填妥授權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,委託他人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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