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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撫給與發放

    喪失支(兼)領定期退撫給與權利

    1. 死亡。
    2. 褫奪公權終身。
    3.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。
    4.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
    • 有上述情事者,向後喪失請領權,不得再恢復﹗
    • 支(兼)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,其遺族得申請遺屬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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