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手機選單
:::

退撫給與發放

    停止支(兼)領定期退撫給與權利

    • 卸任總統、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。
    •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,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。
    • 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。
    • 因案被通緝期間。
    • 再任(遺屬年金不適用)。
    •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(例:赴陸長期居住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者)。
    上開情事發生期間,不得支領各期退撫給與,亦不得補發。

    再任

    退休公教人員再任下列機關職務,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(110年起為24,000元)者,應停止停受月退休金(含優惠存款利息及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優惠存款利息)

    • 行政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(政府預算支給薪酬)
    • 行政法人、公法人
    • 政府捐助(贈)20%財團法人
    • 政府轉(再轉)投資20%事業
    • 政府直(間)接控管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事業機構(含其所屬)
    人事人員於查知退休人員於受限制機關投保時,得先暫停發給,待檢附相關佐證申請後再恢復補發。

    再任規定適用之排除對象

    1. 受聘(僱)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
    2. 受聘(僱)擔任山地、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(構),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
    下列資訊可至銓敘部退休資訊專區查詢
    • 政府捐助(贈)20%財團法人、政府轉(再轉)投資20%事業或政府直(間)接控管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事業機構(含其所屬)
    • 山地、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關(構)
    :::
    ▲開啟 ▼關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