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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願服務獎勵

   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

   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現職或退休公教人員,同一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總時數,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:

    現職公教人員
    1. 達30小時者,嘉獎一次。
    2. 達60小時者,嘉獎二次。
    3. 達100小時者,記功一次。
    退休公教人員
    1. 達300小時以上者,頒授三等志工榮譽獎狀。
    2. 達500小時以上者,頒授二等志工榮譽獎狀。
    3. 達800小時以上者,頒授一等志工榮譽獎狀。

    作業方式

    1. 現職公教人員符合獎勵標準者,應於年度結束後檢附申請表(附表一)及佐證資料,送交各機關學校辦理。
    2. 退休公教人員符合獎勵標準者,應於次年3月底前,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檢附申請表(附表二)及佐證資料逕送本府人事處核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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